(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8.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