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处理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案件的立案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9-17 16:08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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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司〔2021〕65号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处理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案件的立案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开发区工委办公室,高新区法制中心,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政法委,昆嵛山保护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处理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贯彻落实。

 

                                      烟台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7日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处理律师行业

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为规范对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律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市司法局参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立案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立案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投诉人能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有直接或必然联系;

二、不存在因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而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

三、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四、投诉人就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正在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也不存在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再次投诉的,需要有新的事由和证据;

六、不存在其它不应立案的情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已受理的投诉案件,尚未立案的,按本标准执行。上级对立案有新的规定后,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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