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3〕17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3〕179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滨海派出所。
第三人:马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认为2023年4月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中打人事件判决处罚较轻,异议如下:
1、处决书描述:描述内容多以打人者供词引导,避重就轻,店里视频监控记录清晰,并不是指画而导致,而是蓄意进行打人。实际是打人者叫嚣打你又怎么样,并进行打击。被打伤报警后也在叫嚣,报警就报警,没事的,不用管。
2、对于处罚结果罚款200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3条,情节较轻处于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判罚结果属于情节较轻。异议:这个情节较轻的判定,难道是只基于伤情判定?只要没有打出符合标准的伤情,即使打人者如何叫嚣、滋事、随意或故意殴打他人,也属于情节较轻?
3、出勤执法过程中:执法老民警(党员048454)对我被打者,呼三喝四态度极差,对打人者细语沟通,像老相识。我被打受伤,执法民警呵斥我如果我要去医院没有伤势,费用要我自己出。且告诉我们,他没有义务给我普法。表示他人民警察没有义务给我公民普法。(党员所说)我问他警号也不告诉我,呵斥我要干什么!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可调取。
4、综上执法过程、判决描述、处罚结果等综合信息,进行申请复议,结果避重就轻,要么法律如此规定要么有人从中运作,我异议打人者有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等严重情节。
5、希望本次复议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解释和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3月18日15时19分许,宋某某报警称:其在莱山区德尚世家41号楼菜鸟驿站内被一男子打了。接警后我单位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并展开调查。
接警后,我单位同日受理该案并展开调查工作,询问了宋某某、袁某、马某某,从菜鸟驿站调取了马某某打人时的监控视频。经查系宋某某的对象袁某从网上购买的商品,袁某称快递破损,包裹内的衣服脏了,袁某投诉快递。马某某在莱山区德尚世家41号楼菜鸟驿站负责,马某某调取袁某3月16日取快递视频,马某某称袁某取快递时,快递包装并未破损,马某某让袁某与商家沟通协商解决,双方沟通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后宋某某和袁某一同到菜鸟驿站找到马某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马某某用手朝宋某某指画,打了宋某某鼻部附近一下。
2023年3月23日,我单位依法对宋某某所受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因宋某某提供的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莱山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0条5款之规定,对我单位有关2023.3.18宋某某被打案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4月6日,我单位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本案证据情况:
被侵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袁某的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
四、案件处理情况及依据:
我单位经调查,根据被侵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袁某的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我单位认为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之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马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本案申请人宋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所做的事实和理由答复如下:
1、关于处罚决定书描述的问题答复:
处罚决定书是规范的法律文书,对相关案件的时间、地点、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经过及结果做简要描述,描述的内容,并未以任何人的供词作为引导,也不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马某某用左手怼到宋某某鼻部附近并用力往后推了宋某某头部一下,并非宋某某报案中陈述“对方就向我面前靠,并且用拳头朝我鼻子上打了一下”、证人袁某证言中描述“接着对着我对象的左鼻子打了一拳”的情况。宋某某提出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对于处罚结果罚款200元问题的答复:
马某某有殴打宋某某的行为,但从其殴打的力度、方式等分析认为,马某某的行为不足以对宋某某造成伤害,从结果上看,也没有伤害后果。我单位结合全案证据认为,马某某殴打他人但情节较轻,对其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双方因快递纠纷互相争执,双方态度均有不冷静的情况,并非宋某某所说打人者一方“叫嚣、滋事、随意或殴打他人”。宋某某提出的问题不属实。
3、关于处警执法过程中相关问题答复:
宋某某反映民警处警过程中态度差的问题,我单位经调取当时的处警视频,处警民警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4、对本案的处理“有人运作”问题的相关答复
我单位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本着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本案,宋某某怀疑本案“有人运作”的情况不属实。
综上所述,我局在该案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情、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程序的。为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我单位(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8日15时19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莱山区德尚世家41号楼菜鸟驿站内被一男子打了。接报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第三人拟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人表示: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2023年4月6日作出的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3年3月18日15时许,在烟台市莱山区德尚世家41号楼菜鸟驿站内,马某某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马某某用手指画宋某某,打了宋某某鼻部附近一下。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的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马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3年3月18日17时29分至18时2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2023年3月18日15时左右,当时我对象袁某接到一个电话130******43的电话……于是我就和我对象开车到了德尚世家41号楼这个菜鸟驿站,当时我就进到快递驿站的屋内,当时屋里有四五个人,我就问这些人刚才骂我的人在不在,当时屋里有个人说还在,于是我就在门口等,大概一两分钟之后,从里边出来一名男子,我就问对方为什么要骂我,对方就和我说‘就骂你了,骂你怎么地!’然后他就用手机里调出来店里的监控要给我看,看完监控之后我就跟这名男子说,我即使看了这个监控也没有什么意义,而且我的快递在我拿的时候已经损坏了,这时对方要求我将快递拿过去,我跟对方就说我不用把快递拿过来,我就按照正常的流程走快递退回就行了,这时对方就和我争吵起来,当时争吵的比较激烈,对方还说了好多骂我的话,但是具体骂的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我感知对方要打我,我就朝对方说了一句‘你要打我吗’这时对方就和我说:‘打你怎么了。’这时对方就向我面前靠,并且用拳头朝我鼻子上打了一下,当时对方被旁边的人拉开之后,我对象要报警……”的陈述。
又查明,2023年3月18日17时31分至18时22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里有“……大概2023年3月18日15时左右,过来一个男子和一名女子,这名男子冲我们店里说:‘刚才是谁骂骂咧咧的?’我就说:‘是我,你看看监控!’对方男子说:‘我不看监控’,我就用手指指着对方男子说:‘你出去,别在我店里了’,对方男子说:‘你有本事你打我啊,有本事你打我啊’,我就用手戳了对方上嘴唇附近,并骂了一句傻逼,然后这个男子说:‘疼啊,打死人了’,随后跟这名男子一同过来的女子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的陈述。
再查明,2023年3月18日17时35分至17时56分,被申请人对袁某的询问笔录里有“……2023年3月18日15时许,我接到快递员的电话,称我之前退货的破损快递不是因为物流导致破损,是我个人原因将快递弄破后打电话申请退赔,并在电话中说一些很不中听的话,说话态度也不好,并要求我去德尚世家菜鸟驿站一起看监控比对,我跟我对象到达德尚世家菜鸟驿站后,快递员态度依旧很差,在现场也对着我对象骂骂咧咧的,然后我对象就跟快递员说你为什么骂人,快递员称我不仅要骂你我还要打你,接着对着我对象的左鼻子打了一拳,然后我就报警了。……”的陈述。
还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2023]第328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载明:……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0条5款之规定,因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2023.3.18宋某某被打案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技术鉴定专用章 2023年3月23日
最后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与第三人站在店门口处发生口角,第三人抬手指画申请人一下后放下,向申请人方向迈了一小步,第三人抬起左手,有向申请人鼻子附近用力的动作,申请人身体稍向后倾斜……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袁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申请人鼻子附近一下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告知了第三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按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的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第三人有抬手指画申请人一下的动作,后又向申请人鼻子附近打了一下。申请人主张“描述内容多以打人者供词引导,避重就轻,店里视频监控记录清晰,并不是指画而导致,而是蓄意进行打人……”为由,要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查明案情的证据之一,并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备要件。申请人主张“这个情节较轻的判定,难道是只基于伤情判定……为由,要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故意伤害,表现为两种情况即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夫妻与第三人因快递问题发生争执,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双方情绪激动,互相谩骂,事出有因,不存在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的情形。申请人主张“……我异议打人者有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等严重情节为由,要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执法老民警(党员048454)对我被打者,呼三喝四态度极差,对打人者细语沟通……”,因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滨)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